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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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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工傷有關政策說明的通知

日期:2015-04-20 點擊數:

校内各單位:

    根據吉人社聯字[2013]12号《關于事業單位等組織參加工傷保險的通知》要求,我校從2015年4月1日起參加工傷保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對工傷的相關政策進行說明,具體如下:

一、申報程序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後24小時内應通知學校人社處負責工傷管理的部門,以便及時在省醫保局工傷保險部備案;

2、職工發生事故傷害之日起15個工作日内,向學校人社處負責工傷管理的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經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的工傷人員,按先康複後鑒定原則,向省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出工傷康複申請;待工傷康複結束後,到省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二、工傷認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内,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緻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

三、工傷認定申請提交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救治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書或者職業病鑒定機構出具的職業病鑒定書;

4、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四、其他

1、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到與工傷保險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經急救脫離危險傷情穩定後仍需治療的,應當轉到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工傷職工在未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急救後,應當在7個工作日内向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

2、退休人員、在校實習學生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進行工傷認定,由聘用或者實習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本辦法支付相關待遇。

3、《工傷保險條例》可查閱網站

http://www.gov.cn/flfg/2010-12/24/content_1772226.htm

《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可查閱網站

http://www.jl.gov.cn/xxgk/zc/zffw/szfwj/szfl/201411/t20141118_1790664.html

 

                                                                            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處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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