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單位:
《伟德victory教職工因私出國(境)管理辦法》經2016年1月22日中共伟德victory第十三屆委員會常委會第141次會議讨論通過,現予以印發。
中共伟德victory委員會
2016年3月29日
伟德victory教職工因私出國(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我校職工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按照規範流程、提高效率、明确職責的工作原則,根據《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公通字〔2003〕13号)和《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監督工作的通知》(組通字〔2014〕14号)等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适用于學校本部全民事業編制在職職工,各附屬醫院事業編制在職職工(需由學校登記備案人員除外)由本單位自行管理。
第三條 因私出國(境)審批範圍包括職工出國探親、訪友、旅遊和辦理個人事務(包括就醫、繼承财産等)。
第二章 因私出國(境)人員的條件
第四條 因私出國(境)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㈠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㈡在國(境)外活動中,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榮譽、安全和利益;
㈢遵守學校各項規定,品行良好;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出國(境):
㈠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㈡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不能離國(境)的;
㈢出國(境)後可能對國家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㈣紀檢監察部門、保衛、保密部門正在調查的有關案件的調查對象;
㈤已确定要調離、或正在辦理調離手續的;
㈥具有其他不宜出國(境)情況的。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六條校級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需報教育部審批,其他教職工因私出國(境)按以下程序辦理:
㈠申請人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處領取并填寫《伟德victory因私出國(境)人員審批表》;
㈡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并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其中一般職工由基層單位分管負責人簽署意見,副處級領導幹部由基層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正處級領導幹部由分管或聯系的校領導簽署意見;
㈢保衛處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并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㈣對于現職處級領導幹部,經由組織部審核并簽屬意見;對于涉密人員,經由保密辦審核并簽屬意見;
㈤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處最終審核确定,并由相關部門出具因私出國(境)所需的證件和材料。
第四章 審查職責
第七條 所在單位負責對申請人所填申請表格内容的真實性和工作安排等事項進行審查,确定是否同意申請人此次因私出國(境)。
第八條保衛處負責對申請人的刑事、治安等問題的審查。
第九條組織部對負責現職處級領導幹部因私出國(境)進行審查。
第十條保密辦負責對涉密人員進行審查,同時做好保密提醒和保密教育并簽訂《保密承諾書》。
第十一條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處在各部門審查的基礎上,負責因私出國(境)審定及登記備案工作。
第五章 因私出國(境)期限管理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确定專人負責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按照審查職責對本單位職工因私出國(境)申請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因公長期出國(境)的研修人員,出國一年後,其配偶可以申請出國(境)探親,出國(境)期限控制在三個月以内;其他原因因私出國(境),出國(境)期限原則上控制在一個月以内。
第十四條 因私出國(境)原則上應安排在寒暑假和法定節假日,非節假日期間因私出國(境)按照學校考勤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因私出國(境)回國後應及時到所在單位及相關部門報到銷假。
第十六條 因私出國(境)應嚴格遵照學校審批的時間,無特殊原因原則上不允許延期。未經批準出國(境)或逾期不歸者,将按照曠工處理,并依據《伟德victory教職工考勤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六章 證件管理
第十七條 按照公安機關要求,學校對下列因私出國(境)人員實行登記備案管理:
㈠現職處級領導幹部;
㈡涉及國家秘密人員。
組織部、保密辦将幹部任免結果、保密人員變更情況及時向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處備案。
第十八條 登記備案人員已申領的因私出國(境)證件由學校組織部集中保管。
第十九條需登記備案人員因私出國(境)回國後,應在10日内将因私出國(境)證件交由學校相關部門集中管理,再次申請因私出國(境)時,按本辦法相關程序重新辦理審批後領取證件。
第二十條需登記備案人員不準以申請旅遊、探親等名義,以因私渠道出國(境)處理公務,不準隐瞞身份或以假身份、有意低報職務級别等方式申請因私出國(境)。
第二十一條需登記備案人員因私出國(境)實行一事一批制度,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前往目的地和往返時間。
第二十二條 需登記備案人員違規持有和使用因私出國(境)證件的,将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具體要求按照《伟德victory現職處級幹部因私出國(境)證件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處負責解釋。以往學校涉及因私出國(境)管理的相關規定或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出國審批表—教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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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審批表—保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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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審批表—處級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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